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與本會在民國110年2月20日上午9時至12時,共同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戴瑀如教授,假本會會館講授「親屬事件-婚姻、婚生推定與認領、收養制度」之家事法課程,會員出席踴躍,現場反應熱烈。
因為親屬事件種類繁複,戴教授將講授重點限縮於4點,分別是身分關係建立跟解消(原理原則之依據及轉變)、婚姻關係成立跟解消(個人主義的展現)、親子關係之成立跟解消(身分安定性與真實血緣的消長)、收養關係之成立與解消(家族主義、傳宗接代與養子女最佳利益的解消)。
就身分關係的成立與解消,因為具備高度的人格自主性,以行為人具備意思能力為前提,不以行為能力作為必要,而且應該要由本人親自為之,幾乎沒有代理的空間。
而身分行為也具有公益色彩,必須要考慮到如何保護相對弱勢的問題,在婚姻法的發展上,婦運團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在親子法的發展中,則逐漸導入血緣認知權不是絕對,也要與其他權利的協調的觀念。
就婚姻關係成立跟解消,我國從儀式婚轉變為登記婚,中間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現在就結婚跟離婚的形式要件,實務見解是證人必須要親見親聞兩造對於婚姻成立或解消的意思表示,不過戴教授認為,這是儀式婚時期遺留的制度要求,現在既然結婚和離婚都以登記為要件,那制度上也應該要有所修正,不宜一律要求證人必須親見親聞,由戶政人員作第一線的把關應該較能貼合實際社會文化。
就親子關係的成立與解消,我國很早就在婚生否認之訴引進妻子為訴權人,另外有關婚生否認之訴除斥期間,規定子女可以在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提出,戴教授認為這部分規定有侵害身分安定性之虞。
而現今家事事件法第64條,關於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規定,戴教授認為這部分已經架空了實體法,有再檢討的必要。
另外戴教授也提到,親子訴訟背後常常隱藏著繼承利益,就此部分戴教授也整理了許多實務判決供會員參考。
就收養關係的成立與解消,雖然在民法親屬篇中已有收養制度的相關規定,但戴教授特別提醒,收養實務上需要參照的是兒童與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並且要注意兒童與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與民法有不少衝突的部分。
而最新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號裁定,解決了舊法中「自幼撫養為子女者」成立之收養關係,究竟為單獨行為還是契約行為之疑義。
本次課程內容極為豐富與實用,戴教授在有限的講座時間中,提綱挈領地說明講授內容,讓與會會員們皆能滿載而歸。 (云)